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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粪便污水处理经营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必备证书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城市粪便污水处理经营服务
城市粪便污水处理经营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必备证书

城市粪便污水处理经营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保证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发([2005)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发(**〕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职责

粪便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是指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即生物消化池、沼气净化池网格化粪池及其接入管道和处理后接入城市市政排水沟前的设施。

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和市场化运行的方针,根据产权的所有权进行划分。社区、小区的粪便处理由所辖区的街镇乡负责组织落实。

(一)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监测重点设施运行情况。负责棠香、龙岗城区规划范围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城区主次干道)的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各自辖区内自行管理的自有或自用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各社区(居委)内居民使用的所有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粪便处理设施由物业小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管理职能,应建立粪便处理设施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处理等管理制度,

粪便生化处理设施和沼气净化池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加强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加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开展城区粪便处理设施的清理普查工作,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全面掌握已建成的粪便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管理职能完成责任范围内各类粪便处理设施的普查登记工作,按规定填写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表。普查工作务必在**年8月1日前完成。各街道办事处将普查登记资料留底后统一报送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晋査情况,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资料,重点掌握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设施工艺技术指标、运行维护和安全状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单体设施一处一档。要将粪便处理系统的监测纳入现代化数字城市管理的总体方案,尽快实施,实现城区全覆盖,特别是要立即对商业繁华、人口密集、餐饮业集中的重点区域和地段的粪便外理设施设置红外线监测终端,组织队伍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危。要建立可靠的红外线及电子监测控制报警平台,设立专职监测技术人员,携带随机抽检设备进行定期拉网式巡回检测。做到人机结合、时时监控,严防死守,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普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责成所管理范围内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排除隐患。产权人或使用人自己不能排除隐患的,应委托单位排除隐患,

城市粪便污水处理经营服务企业资质证书.jpg

(二)各类具有粪便处理配套设施的新建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审查时,要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粪便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确保粪便处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应立即促使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立即报告原设计文件审批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粪便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由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存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移交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存查,

从事粪便处理设施的清掏、粪便收集、清运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并经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粪便处理设施的清掏、粪便收集、清运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安全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层层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及粪便专用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粪便处理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应与辖区内各社区内的各类粪便处理设施维护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维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发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

(四)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粪便处理设施整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设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2、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的安全运行标准,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对窗口地区、商业繁华和人流集中地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粪便处理设施应实行

全天候监测。

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必须定期履行清掏责任,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并填写《重庆市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情况表》存档备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委托单位排除。

3、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管理范围内的粪便处理设施数量,配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监测。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队伍,并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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